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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经营电子烟“烟弹”,判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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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烟弹”是“新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”的俗称

因号称“不产生烟灰”而受到众多烟民青睐

但是,根据我国现行烟草专卖法规定

未经许可不得私自经营售卖“烟弹”

因此, “烟弹”便成了稀缺货

有人就盯上了

这发财致富的“商机”

……

2020年9月24日,南太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决一起跨境非法经营IQOS烟弹案,对4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。

案件详情

在俄罗斯生活了一段时间的岳某无意中发现俄罗斯的IQOS“烟弹”在国内并不常见,想着如果把“烟弹”拿到国内出售可能是个不错的赚钱商机,这个想法和长期生活在俄罗斯的小赵一拍即合。


岳某回国后,便开始着手“烟弹”生意。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,小赵负责找客户、下订单,岳某负责与俄罗斯市场供货方联系,并安排被告人李某、陈某、熊某前往俄罗斯以人工背运的方式带至中国境内。“烟弹”运至国内后,他们通过重新打包以网络销售的方式销往北京、上海、浙江等省市,其中部分通过小赵提供的订单发货,部分通过岳某在微信上卖给熟人,剩余部分囤货至仓库存放。


南太湖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岳某、李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,被告人陈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6万余元,被告人熊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8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李某、陈某各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。

相关交易记录

扣押物品照片

法院判决

被告人岳某、李某、陈某、熊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,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,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,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,并处相应罚金。


该案一审判决后,被告人岳某上诉至湖州中院。


2020年12月,湖州中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审判程序合法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小编提醒

烟弹属于烟草专卖品,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,私自经营售卖烟弹,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,更会触犯法律,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。

来源 | 南太湖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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