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法经营电子烟“烟弹”,判刑!
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
“烟弹”是“新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”的俗称
因号称“不产生烟灰”而受到众多烟民青睐
但是,根据我国现行烟草专卖法规定
未经许可不得私自经营售卖“烟弹”
因此, “烟弹”便成了稀缺货
有人就盯上了
这发财致富的“商机”
……
2020年9月24日,南太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决一起跨境非法经营IQOS烟弹案,对4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。
案件详情
在俄罗斯生活了一段时间的岳某无意中发现俄罗斯的IQOS“烟弹”在国内并不常见,想着如果把“烟弹”拿到国内出售可能是个不错的赚钱商机,这个想法和长期生活在俄罗斯的小赵一拍即合。
岳某回国后,便开始着手“烟弹”生意。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,小赵负责找客户、下订单,岳某负责与俄罗斯市场供货方联系,并安排被告人李某、陈某、熊某前往俄罗斯以人工背运的方式带至中国境内。“烟弹”运至国内后,他们通过重新打包以网络销售的方式销往北京、上海、浙江等省市,其中部分通过小赵提供的订单发货,部分通过岳某在微信上卖给熟人,剩余部分囤货至仓库存放。
南太湖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岳某、李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,被告人陈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6万余元,被告人熊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8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李某、陈某各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。
相关交易记录
扣押物品照片
法院判决
被告人岳某、李某、陈某、熊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,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,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,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,并处相应罚金。
该案一审判决后,被告人岳某上诉至湖州中院。
2020年12月,湖州中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审判程序合法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小编提醒
烟弹属于烟草专卖品,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,私自经营售卖烟弹,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,更会触犯法律,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。
来源 | 南太湖法院
往期回顾
◆十个关键词定格不平凡的一年,2021让“了不起”的你和我携手向前
长按识别关注
扫描二维码
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